10月23日,陜西省物價局出臺了清潔供暖價格政策實施意見,從完善電價政策、氣價政策等方面提出支持陜西省冬季清潔供暖的具體實施意見。
落實居民峰谷電價政策
陜西省“一戶一表”居民用戶和執行居民電價的非居民用戶用電峰段為每日8時至22時,用電價格在現行對應標準基礎上每千瓦時加價0.05元。居民生活用電谷段為每日22時至次日8時,用電價格在現行對應標準基礎上每千瓦時降低0.2元。
城鄉居民用戶選擇執行峰谷分時電價后,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用電量不再執行居民階梯電價政策,年內其他月份執行相對應的居民階梯電價。利用谷段電價較低的政策,降低“煤改電”用戶用電成本,促進冬季清潔取暖和電能替代加快發展。
適當調整居民階梯電價執行周期,對省內不具備集中供暖條件,采用電鍋爐、電地熱、電熱膜等方式取暖的“一戶一表”居民用戶,經用戶申請和電網企業認定后,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用電量全部執行居民階梯第一檔電價不加價,年內其他月份執行相對應的居民階梯電價,以此減輕居民采暖電費負擔。
明確“煤改氣”價格政策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陸上管道天然氣供農村“煤改氣”采暖用氣門站價格,按居民用氣門站價格執行;供城鎮“煤改氣”采暖用氣門站價格,按現行價格政策執行。
居民家庭獨立采暖壁掛鍋爐用氣和居民小區自備鍋爐供暖用氣按居民用氣終端銷售價格執行。市政集中供熱企業供暖用氣上游門站價格和省內管輸價格執行非居民用氣價格,城市配氣價格按居民用氣配氣價格執行,終端銷售價格可由供用氣各方協商下浮。
規范供氣供熱收費行為
引導清潔供暖形成合理價格。地熱能、干熱巖、小區自備鍋爐等符合環保要求的區域性集中供暖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由供用熱各方綜合考慮供熱規模、供熱效率、入住比例、供熱時段等因素協商確定具體供熱價格。
陜西省物價局要求,各地要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探索采取價格協商、公布成本核算辦法等措施,引導供熱單位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合理制定或調整供熱價格。
此外,進一步完善涉企收費清單管理制度,對違規設立或越權出臺的收費項目堅決清理取締。加大執法檢查工作力度,集中開展清費治亂專項行動,重點查處供熱供氣等壟斷企業違規向市場主體收取碰口費或配套費,進一步完善監督檢查制度,強化舉報、查處和問責機制,為清潔供暖發展和市場公平競爭審查營造良好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