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培新? ?上海市司法局副局長,法學教授。
空調往外滴水,要罰款?真的,不少地方的法律,都有此規定。善良的執法,能夠平抑規則的不合理。
生活不是非黑即白。企業違法,往往并非深藏禍心,而是無心之失。例如,不知必須將空調水滴,以導管排至下水道,方為合法。
政府并非天生黑臉。處罰企業,往往非己所欲,實乃勢不得已。法有明文,若不施罰,恐被責行政不作為,行政復議和訴訟接踵而至。
問及何不援引行政處罰法27條“輕微違法免予處罰”規定?答曰“法無細文,不知何為輕微違法?”
為便利計,罰單一開,案結事了。小惡累積,終成大惡。營商環境,難謂優良。
地方立法,科執法部門以細化裁量基準之責,開示輕微違法情形,統一執法尺度,乃解決此一頑癥之不二法門。
2020年4月10日,《上海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全票通過,全面確立了企業輕微違法經營行為免罰清單,解決了上述問題。
法治從來只在細節里。摒棄宏大敘事,關注痛點堵點,寫實寫細規則,才是真正的法治。
一段路,走了兩年多,終于到達了終點
2020年4月10日,早早地趕到人民大道200號。四樓,上海市人大常委會全體會議現場,莊嚴肅穆。在這里,即將完成《上海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的表決。
斗轉星移,五載春秋;類似場景,經歷已多。本來不會在內心激起一絲波瀾。
這次,有些特別。
走了兩年多的路,今天,即將走到一個階段性的終點。
2018年以來,與發改委等眾多政府部門同仁,從迎接世行評估開始,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在法治下推進改革……修法立規,大大小小的規章文件,漸次出臺,今天這部地方性法規,是上海市營商環境領域的綜合性、體系性和基礎性的最高法律文件。
兼收并蓄,以集大成。感謝人大專業而高效的工作!
8時59分20秒,現場大屏幕顯示出席情況:上海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應到60人,實到60人。全體出席!
人大常委會主任主持表決程序。
9時16分20秒,表決結果顯示:60票贊成,全票通過!
那一刻,莫名的感動。
奮斗過的青春,終究不會被辜負!
立法向來是一個集眾智、達共識的艱難過程。在這一漫長過程中,法理正當、技術理性與規范合理,種種論爭,從來不會缺席。
立法就像種禾苗,播下的是春天的希望
立法是一段漫長的征程,難忘那些奮戰的日日夜夜。
2020年1月10日,周五的晚上10:05分,司法行政大樓1810室,完成了《上海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第六次讀稿。望著已經累癱了一屋子的小伙伴們,我提議說,“大家合個影吧!”“對對對,再不留下照片,以后都想不起來干了些什么……”已經連續奮戰了多個日夜的立法小團隊,抖擻精神,留下了珍貴的瞬間。
各自散去時,我問市場監管局的周雯,“你住哪?。俊薄皩毶健薄鞍?,那么遠,應當讓你先回去的……”“不遠,1號線轉轉就到啦”!我隨手拍下了她比劃著勝利的姿勢,彼時,她頭頂上的時鐘指向10:07分。同事小吳順路搭我的車。她不常立法,說這次跟著讀稿,學到了很多。她問我,立法最大的感受是什么?
我說,立法就像種禾苗。起草部門在田間插上了秧苗,遠遠看去,綠油油的,挺美。但近看了才會發現,東倒西歪的,我們就要把它們一把一把地扶正,還要剔除一些雜?……最苦惱的是,我們手中握的,不是禾苗,而是一把一把的雜草,也就是,連篇累牘大而無當、永遠正確的廢話……
所幸這部立法,發改委、辦公廳、市場監管局等部門相當給力,寫實寫細了不少內容,例如,輕微違法經營行為免予處罰、電子印章與物理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法律文書送達地址承諾制、縮短注銷公告時間、政府采購領域較大數額罰款區分行業認定、優化營商環境法治保障共同體等等,創制條款不少。
立法種下的是禾苗,也就是播下了希望!
晚上11:15分,到家了,給市場局的小周發了微信,問到家了嗎?順便發給她那張照片。她回復說,照片拍得真好,剛出地鐵站,馬上就可以到家啦!這份勤勉與達觀,讓人在陰雨綿綿的冬日,感受到了一絲溫暖!
這是疫情之前的倒數第二次讀稿。疫情之后,則是另一番景象。
哪怕是論爭,也都戴著口罩,只看到半張臉,遠遠不如此前那般“坦誠”!
表決前一周,4月3日下午,與人大、高院、市場監管局的同仁一起,在討論送達地址告知承諾制時,有人拍下了有趣的場景。負責操刀的崔凱處長一臉認真嚴肅,日后很容易讓人想起他為這部條例付出了多少智慧和辛勞!
法治從來在細節里。筆者愿意把這部條例確立的具體制度,特別是其解決的痛點、堵點與難點問題,期間發生哪些論爭,最后達成了什么共識,逐一寫出來,供業界與學業參考。
這次先談談包容審慎監管與輕微違法行為免罰制度。
機械執法,帶來難以平復的傷害
以下場景,或許不少小微企業主心有戚戚:
“先生,我們接到舉報,你廠房的空調往外滴水,根據《廣東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定》第13條的規定,空調器的冷卻水必須引入室內或者下水道,不得直接凌空排放,我們要對你們罰款……”“啊,空調滴水也要罰啊,我趕緊裝個管子,這次能不能不罰啊……”“不行,法律有規定的……”
“先生,你這個小店是搞音像制品制作、復制業務的,老板都換人了,怎么不來備案?違反了《音像制品管理條例》第18條的規定,要罰款……”“哎呀,這就是個小門店,我剛盤下來,我也不知道要備案啊,能不能不罰?”“不行,法律都規定了……”
“先生,你這個歌舞廳怎么沒有掛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標志,要罰……”“哎呀,我剛整明白有這個規定,現在馬上掛,不罰行不?”“不行,《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30條有規定……”
“先生,我們接到舉報,你無照經營,我們要依法做出處罰……”“可我的營業執照上寫明,經營日期從明天起算,我只是提早一天開業,發發傳單,也沒有賺到什么錢啊……”“抱歉,那也屬無照經營。按照《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13條的規定,考慮到你違法情節輕微,處以罰款1000元……按照第15條的規定,你還要被記入信用記錄,并依法公示……”
“先生,你聚眾做飯,屬于開辦食堂,沒有按照《食品安全法》第35條的規定申辦食品經營許可證,屬于無證經營……”“我只是工地的包工頭,十幾位農民工為了節約開支,在出租房里湊錢搭伙做飯,請一位廚師燒菜,我可不是什么經營食堂,而且,又沒有死人傷人啊……”“還說不是經營食堂?你們有穿著白大褂、帶著廚師帽的人員,還有餐桌椅和菜單為證。按照《食品安全法》第122條規定,考慮到你們的食堂并沒有造成危害,按照最低標準從輕處罰,處以15萬元的罰款……”
“先生,你在微信公眾號上稱‘本店糖炒栗子,甜在嘴里暖在心間,口感無與倫比,滬上最佳’,因使用頂級用語,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9條第3項的規定,處以……”
“先生,你經營的這家餐館從業人員衣著不整潔,違反了《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第32條第2款,責令……”
“先生,你經營的這家賓館,有一把椅子堵塞了疏散通道,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28條,必須……”
……
法治社會,規則如林。企業主稍有不慎,即可能掉入責任的泥淖。特別是大量的中小企業,設立時間不長,合規意識與能力較弱,初次違法,很多是無心之失,如果一概科以行政處罰,并記入失信名單,不僅過罰失當,它們甚至可能就此一蹶不振。
在新冠疫情肆虐的當下,這一問題的解決,顯得尤為迫切。
精細化裁量基準,避免陷入法治陷阱
面對以上種種情形,在立法調研過程中,曾經與一些執法部門交流:
“為什么一定要罰他們呢?行政處罰法第27條不是規定‘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嗎?
“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什么情況屬于違法行為輕微啊,我不罰,別人告我行政不作為怎么辦,后面的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又怎么辦?”
最簡單也最安全的操作是做出處罰,案結事了。
然而,此種機械執法,傷害的是企業主的心,久而久之,上海的營商環境難言良好。
鑒此,上海市司法局配合市場監管局、應急局、文化旅游局、環境生態局等部門,近一、兩年來,以規范性文件的方式,推出和正在推出多個領域的市場主體輕微違法行為免罰清單,規定了五十多種情形可免予處罰,從而細化了裁量基準,統一了執法尺度。
按照這些清單,上述違法行為,只要是首次被發現的,只做批評教育,而不予行政處罰。執法的目的,絕非以罰代管,而是通過以案釋法,達到“執法一例,警醒一片”的效果。
《清單》規定,對于不予行政處罰的,除責令改正外,執法部門還要通過批評教育、指導約談等措施,促進經營者依法合規開展經營活動。故而,縱使今日因情節輕微而寬免處罰,執法者還要進行批評教育,提升行政相對人奉法守規意識,避免“積小錯釀大禍”的道德風險。
例如,違反《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2條,經營者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但立案調查前已提交申請營業執照材料并通過審核的,屬于“先上車后補票”型,沒有明顯的主觀惡意,故免以處罰。
再如,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9條第(三)項,廣告中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但廣告是在廣告主自有經營場所或者互聯網自媒體發布,而不是在電視或者報章上發布,且屬于首次被發現的,也大致可以認定沒有危害后果,可免以處罰。
當然,免罰清單要求執法部門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危害程度。例如,首次只是輕微的一個考量因素,還必須與客觀后果相結合。如果后果嚴重,例如,堵塞疏散通道,造成人員傷亡,則雖是首次違法,也應嚴加處罰。再如,違反《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第32條第2款,食品生產經營者從業人員未保持著裝清潔,首次被發現,且未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首次被發現,大致可認定屬于“疏忽大意”,而不是屢教不改型,可免以處罰。還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28條,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超過2處,且能當場恢復原狀的,在這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受阻,以不超過2處為限,亦是從定量走向定性的過程……試想,如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普遍遭受堵塞,則勢難認定是情形輕微,當以處罰論。
對于企業輕微違法經營行為,予以免罰,最大限度向市場釋放溫情與善意,實現了從“一刀切”走向“一刀一刀切”的精細治理。
此次立法,寫入相關規則,即是對以上改革經驗的固化。
然而,由于認知差異,條例在審議過程中,歷經了一些波折。
從“免罰”到“不罰”,降低認知差異
市政府提交給人大的法規議案,第60條規定,本市建立健全市場主體輕微違法違規經營行為免罰制度,明確輕微違法違規經營行為的具體情形,并依法依規免予行政處罰。
不期想的是,2020年3月18日,人大分組審議的時候,有委員提出來,既然是違法了,怎么能免罰呢?我向這位委員解釋,違法行為并不一定帶來處罰的法律后果。舉一個例子,小學生遲到了,老師批評教育一下,責令其下次不得遲到,這不是處罰。但如果罰其墻角邊站立,或者掃地一周,就是處罰了。企業也是這樣,輕微違法,執法部門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這是行政命令,但如果施加罰款,就是行政處罰了。
這位委員似乎接受了。
為了照顧民眾的理解與接受度,4月10日頒布并施行的《上海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第54條第2款規定:
本市建立健全市場主體輕微違法違規經營行為包容審慎監管制度,明確輕微違法違規經營行為的具體情形,并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這樣,上海市擁有處罰權的市級主管部門,就有義務出臺本領域輕微違法行為免罰清單了,企業動輒得咎受罰的狀況,在上海將漸行漸遠……
確立審慎包容監管,降低企業制度性交易成本,非常符合世行營商環境評估的價值觀。
法治之美,永遠在細節里。